(2014)金武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与陈镇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陈镇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94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东路1号。负责人:陶伟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克之。被告:陈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与被告陈镇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超明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