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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永灿与纪旭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灿,纪旭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灿。被执行人纪旭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灿与被执行人纪旭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纪旭尚对本案所依据的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186号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并且青岛市中级人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