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新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瑞章,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平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平腾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顶山豫鹰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鉴定报告实质上对平顶山豫鹰翔公司不公平,原审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错误;(二)在没有书面变更工程量图纸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存在工程量变更增加错误;(三)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平顶山豫鹰翔公司也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未完工工程造价为67092.2元错误;(四)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已超额付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原审认定平顶山豫鹰翔公司拖欠工程款错误;(五)西平腾达公司延期交工且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判决错误,请求再审。西平腾达公司提交意见称:平顶山豫鹰翔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问题。因双方未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一审法院根据西平腾达公司的申请委托平顶山中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未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构终结鉴定并作退回处理。由于不能重新鉴定并非西平腾达公司原因所造成,故原审依据中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建筑面积、工程量等并无不当。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关于中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工程量变更增加问题。原审法院依据中鼎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增加变更工程量价款并无不当,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关于原审认定工程量变更增加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未完工工程造价问题。一审期间,平顶山豫鹰翔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中有一项为:请求对工程未完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因鉴定部门终结鉴定程序,致使未完工工程造价无法认定。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核算,西平腾达公司认可未完成工程造价67092.2元。虽然该未完工程系零星工程,对实际入住使用影响不大,但西平腾达公司没有对此付出成本代价,故二审法院将西平腾达公司认可的未完成工程价款从总工程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当。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关于原审认定未完工工程造价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工程款问题。经审查,原审依据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平顶山豫鹰翔公司拖欠西平腾达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关于其不欠工程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五)关于工程质量及延期交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平顶山豫鹰翔公司称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没有提供质量认定报告,且平顶山豫鹰翔公司一方也已在工程完工后入住使用,故原审法院认定视为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对工程质量已认可并无不当。本案工程延期交工主要是由于平顶山豫鹰翔公司未按时向西平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所致,责任不在西平腾达公司。平顶山豫鹰翔公司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存在延期交工,西平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平顶山豫鹰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豫鹰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