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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崔志忠与仝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忠,仝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崔志忠。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忠与被告仝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忠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志忠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