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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白春平要求宣告白雨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春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绿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白春平,男,1946年2月13日生,汉族,长春水利机械厂退休工人,住长春市绿园区安阳街朝阳小区***栋3门***室。申请人白春平要求宣告白雨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白春平于2013年12月2日来院称,其子白雨新于1995年12月27日早上出车后,一直未归。家人于1995年1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白雨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白雨新,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长春市绿园区安阳街朝阳小区7-6栋3门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006083112。申请人白春平与被申请人��雨新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白雨新于1995年12月27日失踪,申请人白春平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白雨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白雨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白雨新于1995年12月27日失踪,虽经申请人白春平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普阳街派出所已出具白雨新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本院发出的寻找白雨新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白雨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