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曹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常某,××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某,××族。再审申请人常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调解意见,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常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