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爽与被执行人汪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爽,汪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爽,个体户,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汪云飞,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爽与被执行人汪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黑河市法院辖区,本院将案件委托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黑河市中院已立案,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