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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红,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29号原告张继红,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张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红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红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红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