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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粉菊与陈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菊,陈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粉菊,女,197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红涛,男,1974年3月6日生。张粉菊诉陈红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粉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红涛之妻陈军丽有一辆牌照为豫ES82**的高尔夫轿车一辆,系其与被执行人陈红涛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红涛之妻陈军丽的牌照为豫ES82**高尔夫轿车予以查封;二、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