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范龙与卜长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龙,卜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79-1号申请人:范龙,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维斌、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卜长城,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长城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