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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与刘耀武、彭春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刘耀武,彭春明,杨建亭,张娟,宋锡玲,王增顺,寿光市津光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耀武。被执行人彭春明。被执行人杨建亭。被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宋锡玲。被执行人王增顺。被执行人寿光市津光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判��高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