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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75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房产公寓段职工。被告:耿某,男,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房产公寓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