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75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房产公寓段职工。被告:耿某,男,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房产公寓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