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委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与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保字第24号申请人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周兆林。被申请人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刚。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