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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林为与被告张兴凯、林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林,张兴凯,林培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学林,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凯,男,193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林培全,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学林为与被告张兴凯、林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