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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万万与永济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万,永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李 万 万 与 永 济 市 公 安 局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纠 纷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夏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万万,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秦浩,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峰,永济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乔跃林,永济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万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万万于2015年3月10日以本案不处理其与案外人的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亮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