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民初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玉宝与余少霞、林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宝,余少霞,林挺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716-2号原告:郑玉宝,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余少霞,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挺浩,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郑玉宝与被告余少霞、林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