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危士朝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士朝,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危士朝,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高唐县三十里铺人民政府职员,住山东省高唐县怡园小区16号楼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李坤,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蓝山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危士朝与被执行人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坤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坤财产情况。该案执行标的18864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