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欣冉与宗亚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冉,宗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2号申请人李欣冉,女,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根永,农民,被申请人宗亚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宗亚飞驾驶的“苏A×××××”号“亚星”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宗亚飞驾驶的“苏A×××××”号“亚星”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