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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士平与陈奎、程龙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本院2015年3月9日对原告刘士平诉被告陈奎、程龙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页正文第1行“1965年12月14日出生”和第3行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12141210”应更正为“1952年9月19日出生”和“340421195209191210”。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