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士平与陈奎、程龙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本院2015年3月9日对原告刘士平诉被告陈奎、程龙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页正文第1行“1965年12月14日出生”和第3行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12141210”应更正为“1952年9月19日出生”和“340421195209191210”。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