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群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群慧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协,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群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溪居委会)诉被告张群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洋溪居委会于2015年3月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洋溪居委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洋溪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洋溪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三月××日书记员 杨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