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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万琳与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琳,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万琳,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万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485元,执行费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6日共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万琳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