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永成与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成,师琳周,东惠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郭永成。被告:师琳周。被告:东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成诉被告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为3596元,由原告郭永成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