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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永成与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成,师琳周,东惠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郭永成。被告:师琳周。被告:东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成诉被告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为3596元,由原告郭永成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