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高连库、郑阿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高连库,郑阿敏,马敬成,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连库,农民。被执行人:郑阿敏,农民。被执行人:马敬成,农民。被执行人:刘文军,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连库、郑阿敏、马敬成、刘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军的银行存款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连库、郑阿敏、马敬成、刘文军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