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原告为本院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无法以此种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