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原告为本院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无法以此种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