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霍吉浩与刘超、刘洪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吉浩,刘超,刘洪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霍吉浩,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超,男,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刘洪夺,男,汉族,住黄骅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吉浩诉被告刘超、刘洪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吉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吉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霍吉浩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