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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霍吉浩与刘超、刘洪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吉浩,刘超,刘洪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霍吉浩,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超,男,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刘洪夺,男,汉族,住黄骅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吉浩诉被告刘超、刘洪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吉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吉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霍吉浩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