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江龙诉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龙,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525号原告刘江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