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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不在押。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萧县某镇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操作疏忽撞上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致正在该电动三轮车车厢内睡觉的董某甲死亡。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谅解协议书等,证人董某乙、李某某、董公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鉴定意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及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银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