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丁文元、文贞今房屋买卖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文元,文贞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元,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文学,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贞今,女,1969年7月14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文学,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文元、文贞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昌林,被上诉人丁文元、文贞今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9元,退还给上诉人延吉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晓娟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代理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