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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贾凤义与杨永林、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杨永林,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永林,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秀珍,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贾凤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628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永林、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永林已自动履行案款1万元,案外人魏军自愿偿还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杨永林负担;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6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