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明非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54号罪犯陈明非,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2058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游波、游晓勇,福建省福清监狱干警易智明、黄迪霖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明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明非本次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明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明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