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怀祥与周山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祥,周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726号申请执行人周怀祥。被执行人周山儿。关于周怀祥与周三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三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