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刘天杰、刘天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刘斌山,刘天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199号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易好瑞地址:民乐县三堡镇新庄村被告刘斌山,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住该村。被告刘天江,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天杰、刘天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债权已被合伙人刘天志收回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民乐县兴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