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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3424-1。法定代表人彭鲁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泉源,荆州市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6830713-6。法定代表人韦婷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李泉源,被上诉人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元,退还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元平代理审判员  熊 蓓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