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尚某甲。被告赵某。原告尚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庭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尚某乙随原告生活,3、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被告赵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尚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请求法庭判决尚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尚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尚某乙自出生至今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为淮安市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为2100余元。被告系淮安市增力公司会计,每月收入为2700元左右。另查,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曾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彩礼,被告予以拒绝。庭审中,原告主张有债务3万元。经询问,原告称该笔债务系其在双方分居期间经商所欠,之前并未告知被告。对于该笔债务,原告表示由自己偿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工资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女尚某乙随其生活,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尚某乙系女孩,年仅1周岁,自出生至今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尚某乙随被告生活为宜。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淮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负担尚某乙抚养费500元。原告可于每周周六、日探望小孩,被告应予以协助。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已逾两年,并生有一女,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给付致其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3万元的承担问题。本院认为,该笔债务系原告在双方分居期间所欠,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债务收益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应系原告个人债务。原告表示该笔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尚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尚某乙随被告赵某共同生活,原告尚某甲自2015年4月份起每月25日之前支付尚某乙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尚某甲可于每周周六、日探望婚生女尚某乙,被告赵某应予以协助。四、债务3万元由原告尚某甲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思语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