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锦杰与黄文灿、南平蓝天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杰,黄文灿,南平蓝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锦杰,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灿,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平蓝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杰与被告黄文灿、南平蓝天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锦杰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彦瑾人民陪审员  吴志盈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