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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楼国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国辉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273号罪犯楼国辉,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2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国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前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楼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楼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楼国辉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楼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楼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楼国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国辉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0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