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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尹玉荣等14人与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荣,周立英,姚丽敏,郑立平,杨杏花,王洪艳,董秀红,牟秀君,张凌云,李红,田云凯,居守宝,刘秀国,冯振芝,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尹玉荣。申请执行人周立英。申请执行人姚丽敏。申请执行人郑立平。申请执行人杨杏花。申请执行人王洪艳。申请执行人董秀红。申请执行人牟秀君。申请执行人张凌云。申请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人田云凯。申请执行人居守宝。申请执行人刘秀国。申请执行人冯振芝。被执行人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青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玉荣,等14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资)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7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