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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