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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福生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生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生及其辩护人孙佳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福生以认识前国家某领导人的秘书孙某某,能把正在服刑的安某甲的弟弟安学刚提前释放为名,诈骗安某甲人民币61.5万元。2、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福生虚构平泉县一石子厂要拆迁,通过关系能找政府赔偿18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谎称肖某某前期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诈骗肖某某人民币26万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福生的供述;2、被害人安某甲、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资料;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借条、银行明细及转账凭证;6、到案经过;7、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福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福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其辩护人孙佳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福生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张福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能够积极退赃;3、被告人张福生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张福生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福生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福生编造认识前国家领导人的秘书,并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安某乙的弟弟减刑为诱饵,同时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安学利安某甲61.5万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张福生编造认识前国家领导人的秘书,虚构为平泉县一石子厂投资人要账的事实,并以要账需要运作费用,谁出要账费用就有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6万元。综上,被告人张福生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87.5万元,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福生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至4月期间、2013年3月1日,其先后以认识前国家某领导人的秘书能帮安学利安某甲学刚提前释放及在平泉运作沙场为由,多次诈骗安学利安某甲民币61.5万元、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6万元。所骗取的钱财其全部挥霍。同时证实其通过郑某某认识的安学利安某甲其与肖某某是朋友的事实及经过;2、被害人安学利安某甲,证实2012年初其通过郑某某认识的被告人张福生。并证实被告人张福生以认识前国家某领导人的秘书孙某某,能在2013年3月1日前帮其将服刑的弟弟安学刚提前释放,其与被告人张福生签了协议,当天其即通过银行按协议给被告人张福生转账40万元。后被告人张福生以等着办事钱不够用为借口多次向其要钱,其又陆续多次给被告人张福生总计人民币21.5万元。后被告人张福生总是以马上就要放人了为借口拖着。再后来其就向被告人张福生往回要钱,一直没有要回来,其就向公安机关报警了的事实及经过;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亲戚郭某某认识的被告人张福生。并证实2014年正月初四,在承德冠榕假日酒店,被告人张福生说其哥哥是前国家某领导人的秘书。张福生还说平泉有一石子厂,是平泉政府引资招商来的,投资1800万元,现在想把钱要回来,先期需要25万元的活动资金,如要回来能得300万元好处。当时张福生问其有25万元吗,如其能出这25万元,事成之后分给其100万元,当时其说没有钱,后被告人张福生又多次给其打电话,其认为这事也行,就将自己平泉的房子卖了。2013年3月1日买房人付款。张福生拉着其与郭某某去的平泉工商行,当时其没有工商行的卡,也没带身份证,就让郭某某办了一张,买房人将房款打到了郭某某办的卡上后,其就让郭某某把25万元直接打给被告人张福生,当时被告人张福生说再多给他1万元他先花着,其就让郭某某给被告人张福生转了26万元,汇过去后被告人张福生给其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还说三个月后把这25万元以及分给其的钱一并给其。后被告人张福生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再后来打电话也不接或挂机。后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的事实及经过;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听说张福生曾经通过在前国家领导人身边工作过的大哥孙某某给别人办过减刑出狱的事,其就问张福生能不能再帮其朋友安丽娟的正在服刑的弟弟安学刚办,张福生打电话问过后答应了其。过后其将这事告诉了安丽娟,安丽娟与张福生一起去北京与孙某某见了面。2012年底,其与张福生、安丽娟、安学利安某甲好办此事需60万元,先付40万元,办完事后再付20万元,并约定2013年3月1日前办完。后安学刚与张福生还签了协议,约定如办不成即退还全部费用,签订协议当天安学利安某甲给张福生40万元。之后张福生一直以钱不够为由陆续通过其向安学刚家属要走21.5万元的事实及经过;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其请了张福生、肖某某吃饭,肖某某与张福生认识的。2013年过完年没几天,其与张福生在承德市冠榕酒店,张福生打电话叫来肖某某。张福生对肖某某说有个厂子不干了,有人欠这个厂子钱,他能找其哥哥前国家某领导人办公室主任帮忙把钱要回来,但先期需要25万元活动资金,让肖某某把钱拿上,事成后给肖某某分成。过了几天后,肖某某说他把平泉的房子卖了,卖房子钱下来了,让其与他一起去平泉要钱。后张福生开车拉着其与肖某某到了平泉工商行,肖某某说没带身份证,让其帮着办一张银行卡,其就给办了一张。买肖某某房子的那个人就把钱打到其办的那一张银行卡上,后又从其办的那张银行卡上给张福生转过去26万元,转完钱后,张福生给肖某某打了一张借条,其与张福生、肖某某就一起回承德了。过了几个月没动静,肖某某找张福生要钱,张福生就一直拖,一直也总是见不到张福生的事实及经过;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福生是朋友关系,目前在中华诗词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其没有在前国家某领导人身边工作过,也没有帮张福生办过给人减刑的事,其也从没听张福生提起过平泉沙场拆迁补偿的事。张福生也没有给其送过财物的事实及经过;7、辨认笔录及照片资料,证实辨认人肖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并确认被告人张福生即为诈骗其钱财的人的事实及经过;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借条、银行明细及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张福生与被害人安学利安某甲释放安学刚一事签订协议及被害人肖某某给被告人张福生转款后,被告人张福生给被害人肖某某出具借条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害人安学利安某甲安给被告人张福生钱款时通过银行取款、转账的具体过程。以及相关银行明细、转账凭条及协议书、借条,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提取的事实;9、到案经过,证实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民警于2014年10月23日,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城一旅馆内将被告人张福生抓获归案的事实;10、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福生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福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孙佳星提出的被告人张福生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文奎审 判 员  李玉全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