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少军与被告乐昌雄、徐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付少军。委托代理人:张奕,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昌雄。被告:徐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少军与被告乐昌雄、徐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少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少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少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付少军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