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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凤月与陈琦、唐晓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月,陈琦,唐晓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唐凤月。被告陈琦(曾用名陈红红)。被告唐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月与被告陈琦、唐晓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凤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凤月负担。审判员  韦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