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大庆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庆,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合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蒋大庆,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64-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合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中心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0525482-9。法定代表人夏祖正,董事长。原告蒋大庆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合鑫煤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分别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合鑫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大庆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大庆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大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大庆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