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俊刚与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刚,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39-1号原告:王俊刚,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祥,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建平,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刚与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610元,并对提供担保的原告王俊刚名下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4月2日原告王俊刚以与被告就本案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刚的解除冻结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61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提供担保的原告王俊刚名下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