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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水法与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法,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水法。委托代理人:王水荣。被告: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纤石村木圩大路8号。负责人:吴锦才,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法诉被告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水法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梁山机械配件厂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王水法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