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智祥与薛钧、薛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祥,薛钧,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祥,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薛钧,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娟,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智祥申请执行薛钧、薛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钧、薛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东法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