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孟祥玲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刑监字第9号孟祥玲: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欠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现在申诉称没有打被害人,但你在庭审后表示自愿认罪,即已经承认打过被害人了。且当时,有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共同证实看到你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所有这些,能够证实你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原审鉴于你自愿认罪及相邻关系纠纷等情节判处你八个月刑罚,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