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琦凌制衣公司与平湖瑞意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琦凌制衣公司,平湖瑞意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琦凌制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芸香路31号103号(临港)。法定代表人:宋慧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耀,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瑞意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林兴路42号。法定代表人:鲁海林。委托代理人:沈忠明、金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琦凌制衣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平湖瑞意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琦凌制衣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琦凌制衣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85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原告上海琦凌制衣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