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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顶辉高频加工厂与被告晋江联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晋江市顶辉高频加工厂,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陈惠彬。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联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杨帆。原告晋江市顶辉高频加工厂诉被告晋江联兴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就支付货款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顶辉高频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式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