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初字第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六华与被告庄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华,庄丽华,庄三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896-1号原告陈六华,女。委托代理人李跃英,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振明,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丽华,女。被告庄三元,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六华与被告庄丽华、庄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庄丽华下落不明无法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六华撤回对被告庄丽华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卿淑君助理审判员 何广隶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五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