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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62、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千竹申请执行嘉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千竹,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62、00163-2号申请执行人:杨千竹。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美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73号、01489号民事判决书,对杨千竹申请执行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予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内有存款771166元,该款应属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款项537523元。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泾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资金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泾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